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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应扮演好五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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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加入时间:2007年12月20日16:33】 【文章来源:恒嘉天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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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无疑会在我国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要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得以有效实施,政府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本文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无疑会在我国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表明,要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得以有效实施,政府应当扮演好以下五大角色。
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供给者
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条件,为知识产权各方主体提供合理的可预期的行为规则,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培育知识产权市场,所有这一切,都迫切需要合理政策和“良法”的支撑。这个合理政策和“良法”必须遵循并反映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各方主体设计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能够激发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个合理政策和“良法”还必须用语准确、结构完备、系统配套、效力优良,具有普适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公开性等特点,能够切实有效地回应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中国各级政府在制定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时尤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尽快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写进宪法,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保护,为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经济奠定良好的宪政基础。二是创新和完善知识成果产权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主体的产权激励、约束和保护。三是修改完善投融资法律规则,构建多元化的知识创新投融资支持体系。四是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坚决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五是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戒制度,严惩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大幅提高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的成本。
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者
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知识产权立法应当赋予政府宣传引导职能,充分注重发挥政府在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和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中的宣传教育作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对它的了解和信赖,经验表明,这种了解和信赖的形成不是自发的,除了需要完善法治、严惩失信行为之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积极功能与作用。为此政府应当充分履行宣传和教育引导的职能,并认真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公民知识产权系列宣传活动,强化国民的知识产权创造意识和保护观念。二是制定企业和公民知识产权行为守则,严格规范企业和公民涉及知识产权领域时的各项行为。着力营造全民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逐步在企业和公民中建立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三是配合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激励者
营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的良好生态环境,需要各级政府成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楷模。政府既是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又是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执行者,政府的所作所为,必然会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的社会环境产生重大的影响。大量事实证明,政府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则可以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反之,政府不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其他社会主体也会竞相效尤,从而对整个社会产生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并严重毁损政府和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公信力,大幅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和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信任度,从而引发知识产权领域的“政府失灵”。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自身带头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无疑具有难以替代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知识产权市场,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必须坚持以塑造政府形象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为此,政府职能的基本法律定位要迅速从“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利益政府”转变为“中立政府”,严己及人,率先垂范,坚持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和区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彻底杜绝和有效遏止知识产权领域的“创租”、“寻租”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并不断加以巩固和完善,保证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行。要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建立一支既懂经济、管理,又懂知识产权规则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要加快制定规范政府行为的新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发育和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动者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能对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起步较晚,因此若想完成全国和各地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必须充分注重发挥政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知识产权经济中的积极推动作用。政府的这种推动作用,除了一般地体现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等方面之外,还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实施纲要,这是推行知识产权战略与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前提。第二,构筑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实现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多方力量的协调与整合,掌握未来知识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建设的重点和趋势,提升国家、区域和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第三,构建国家和区域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为全国和各地区的企业提供到位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和纠纷。第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知识产权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和执法者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都是由政府主导的一样,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市场监管也是由政府来主导的。政府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规范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行为,维护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惩治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最终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国家与区域知识产权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出发,政府对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应重点关注和解决以下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监管的有效性。在知识产权法制完备、知识产权市场发育建全的条件下,市场本身会具有优胜劣汰等“自净化”功能,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能通过市场本身加以保护,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违法侵权行为能得到较好的抑制。但如果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健全,法治缺位,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违法侵权行为惩戒不力,往往就会造成知识产权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结果必然导致劣胜优汰——经济学上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因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必须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并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努力架构知识产权监管协调机制。知识产权市场的培育是一项耗时很长、内容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从涉及的部门来看,根据现行体制,参加知识产权监管的单位至少包括商标、专利、新闻出版、海关、商务、公安等政府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从涉及的内容来看,知识产权监管至少牵扯到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多类知识产权。从涉及的利益主体来看,知识产权监管更会遭遇来自行业、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很难设想,如果没有良好的协调机制,这些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很好的理顺,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可以获得有效的解决。三是尽快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知识产权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要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克服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责任追究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四大断裂”和“落点滑移”现象。所谓“四大断裂”,是指知识产权执法中行政执法与司法断裂,本地执法与跨区执法断裂,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断裂,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断裂。所谓“落点滑移”,即指在对知识产权领域中违法侵权责任的认定、追究和处理上出现的虚化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行为现象,具体表现为高层责任低层化、重大责任轻微化、法律责任行政化、经济责任职务化、个人责任集体化、主要责任次要化、直接责任间接化、现实责任历史化、内部责任外部化、主观责任客观化、败德责任环境化等等。若想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从而真正实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之根本目的,就必须努力克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上述“四大断裂”和“落点滑移”现象,使之彼此衔接,惩治到位,让知识产权市场上的各类违法侵权者依法承担应有的违法成本。(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教授 吴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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