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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山东省潍坊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拖拉机变速箱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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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加入时间:2007年12月20日16:25】 【文章来源:恒嘉天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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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胥某发明的“小四轮拖拉机变速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与本案请求人山东潍坊某拖拉机有限公司签定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潍坊某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请求潍坊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处理。
被请求人辩称,其生产的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比有如下不同:一是变速箱的档位不同。其生产的拖拉机变速箱是10档的,请求人的专利产品不是10档的;二是操纵机构不一样,其生产的拖拉机有防止脱档、乱档的结构,专利产品没有这种结构。
潍坊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对本案的调查、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保护范围相比,虽然增加了一些技术特征,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中都能相应地找到。即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此作出了被请求人潍坊市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的处理决定。
案件评析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即首先使用的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就算侵权,而不管被控侵权物的特征是否比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多。
本案中,将被请求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分析比较,被控侵权产品除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即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其保护范围。这就是说,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不要求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而是要求它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无论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相比增加了多少技术特征,也不论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或与其他技术特征相结合产生的功能和效果如何,只要其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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