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路堤长廊专利纠纷案尘埃落定--专利保护|中国商标注册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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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堤长廊专利纠纷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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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加入时间:2007年12月20日16:25】    【文章来源:恒嘉天诚】
 
 中国发明专利“路堤长廊”曾经让其发明人连红洁欣喜万分,然而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却让她两年来深受其扰。日前,握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胜诉的连红洁终于长舒了一口气。

  据了解,2004年9月7日,专利权人连红洁向山东省泰安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调处请求,诉山东省曲阜市旅游局“曲阜明故城墙”侵犯其发明专利权。2005年1月5日,山东省泰安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规定将本案移交到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案件合议组,于2005年1月6日向山东省曲阜市旅游局送达了答辩通知书。曲阜市对此高度重视,该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孔祥民与市旅游局密切配合,认真研究,提出了内容翔实的答辩意见。
    
  2005年8月2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下达了“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曲阜明故城墙”没有落入权利人连红洁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依照《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驳回请求人的专利侵权处理请求。
请求人连红洁不服审理决定,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不公。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个多月的审理,于

  2005年11月21日依法做出判决:认为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连红洁的诉讼请求,判定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的调处决定有效。

  然而,连红洁仍然不服,决心继续维权,于是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被上诉人行政程序多处严重违法,并将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割裂为八个,缩小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导致专利侵权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涉案专利纠纷的处理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连红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她接下来将就曲阜市旅游局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国家支持和鼓励创新,我们作为专利权人,除了勇气和坚持,更大的动力来自于知识产权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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