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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化名人注册商标当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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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加入时间:2007年9月17日15:58】    【文章来源:恒嘉天诚】
 
商业噱头多于商业价值

    在前不久的一次商标节活动上,易中天对记者说,自己的名字被申请注册为性保健品商标(还未批准)。在无奈的同时,针对目前的商标状况,易中天提出了“商标应加强文化建设”“应成为超越商业的文化符号”的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同。记者随后核实了中国商标网的官方网站上的注册信息,发现早在今年年初,“易中天”就被一陈姓先生申请注册为商标。

    近年来,随着文化名人社会知名度的提高,其名字也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商业领域。原则上,法律允许姓名注册为商标,但《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对名人商标的使用权限做了相应规定。如果用名人的名字作为某种商品的商标,这种商品必须与名人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商品必须与名人的文化精神内涵相符。

    我们且看这些文化名人被(申请)注册的案例:“李连杰”3个字同时出现在酒类和刀具类商标中;“姚明”被申请用作啤酒、钢管、金属管道接头等商标;“斯琴格日乐”则是酒类;此外,还有“锅得缸”酒(郭德纲)、“张一摩”(张艺谋)化妆品等。

    赋予商标更多的文化内涵本是件好事,但参看上述文化名人频遭商业抢注的案例,这种牵强的文化嫁接,看起来更像是一场文化游戏,笑料有余,而内涵不足。

    有专家说,目前大部分抢注文化名人商标的都出于急功近利的短期商业目的,注册后即使自己不用也有高价转让的可能。文化名人出于保护自身名誉的需要自然也可抢注,但往往防不胜防,很难将全部类别进行注册。当然,也有企业是出于将来发展需要抢注文化名人商标的,但近几年的案例表明,似乎并无成功者。很重要的原因是所注册的文化名人并不符合企业的品牌内涵,许多时候甚至成为品牌推广过程中的累赘。文化名人多数有了一定的公众威信力,以此为商标的产品有时难以在消费者中达到认同,甚至使消费者感到“很可笑”“哗众取宠”“怎么随意利用名人”等抵触情绪。曾经利用“屈原”这个品牌来销售猪饲料的事件不就陷入了虽不违法但违情、“人人喊打”的尴尬境地吗?


急功近利无助于提升品牌内涵

    将文化名人注册为商标本是企业打造品牌文化的手段之一,可以借助名人效应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尤其是在被注册的文化名人商标与企业品牌内涵对接得巧妙、恰当之时,对于品牌的推广与营销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然而,目前,有些企业并没有耐心去建立自己的品牌文化,而是想把一种现成的、无须费力的文化直接嫁接过来,并且不注重与企业现有的文化重构、开拓与建设,造成了名人文化商标有名无实,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个空壳。

    事实上,文化名人商标只是企业品牌文化的一部分,如果产品质量、营销方式等品牌建设过程本身就存在着许多其他不利因素,那么,文化名人商标非但不会有助于品牌知名度的提高,还会影响文化名人的声誉,致使两败俱伤。

    如今,品牌不再仅仅是个商标符号层面的事,而已上升到精神、信仰和社会责任层面,如果只当文化名人是一种简单的商业符号,而难以从精神层面进入品牌塑造,有专家建议,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在采用文化名人商标时还是应慎之又慎。

    另有专家指出,企业素质各有不同,文化内涵参差不齐,面对文化名人商标产生的诸多“笑话”,仅靠社会公示接受大家的评判或舆论的谴责往往于事无补,更重要的是应该完善立法、加强规范,尤其是在细则上进行制约。

    与会人士还在商标节时发出隐忧,认为文化名人频繁被注册的现象如果一直恶意持续下去,人人自危,名人的真正价值得不到有效发挥,在涉及到不合情理的历史文化名人的商标注册时,还可能戕害整个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商标随着产品进入销售,能在普通消费者中起到改写文化内涵、抹煞真正文化价值的效用,必当尽早引起权威部门及社会公众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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