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黄酒商标方言同音 容易混淆被判侵权--经典案例|中国商标注册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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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酒商标方言同音 容易混淆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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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加入时间:2007年4月20日14:46】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4月1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包装上使用了“土造”字样的绍兴县御雕酒业公司被判立即停止对原告陈海良享有的“土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陈海良经济损失5万元。

  “土绍”是陈海良注册的酒类商标,并已授权给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生产黄酒。此后,市场上出现了御雕公司生产的、以“土造酒”为标识的同类黄酒,该标识字体、颜色等与“土绍酒”商标相同。

  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土造酒”,在包装上与原告授权使用的“土绍酒”完全相同。“土造”与“土绍”在当地方言中读音完全一致,容易使相关公众,特别是黄酒的最大消费群体绍兴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御雕公司生产的“土造酒”构成对陈海良“土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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